来论丨消除就业歧视需保障共济而非产假同休

2022/03/01

近日,有一名浙江网友于近日提议,妇女休产假,其另一半也必须休同等时间的产假,生育带来的对于职场的短期和长期影响,应该夫妻共同承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经调查了解后,于2月24日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作出了答复。“延长产假可能加剧就业歧视”等话题再次受到关注。

2021年以来,多地出台政策进一步延长产假,陪产假也有所增加。目前全国各地规定的女性产假范围大概是128天-190天,主要省市基本上都是158天。而男性陪产假在7-30天,主要省市基本都是15天。女性产假和男性陪产假之间的天数差异进一步加大,导致男女员工因生育而对工作的影响程度有着更大差异,的确存在加剧女性就业歧视可能。

提议妇女休产假,其另一半也必须休同等时间,表面上看对消除男女员工之间生育休假对工作影响的差异,效果立竿见影,产假面前男女都“平等”了,用人自然用不着在性别上挑剔。

然而,这样的提议未免理想化。延长产假本身就加大了劳动用人的负担,如“夫妻同休”势必会在负担上再添砝码,能否承受得起值得拷问。况且,职场上所谓女性歧视,是用工基于生育负担成本规避的能动选择,只要这个成本存在内驱就不会变,“夫妻同休”抹平了性别的差异,但很快可能变成生育群体与非生育群体的差异,出现针对年轻人的就业歧视。

笔者以为,平衡生育假男女的差别,更合理的分摊用工中针对男女的负担,是一种可探索的思路。例如,去年底,北京市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双方单位同意,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显然,这种“生育假调配给男方”比“夫妻同休”更具可行性,它在不增加劳动用人总负担的情况下,通过协调转嫁来达到均衡,进而缓解女性就业的压力。

不过,平衡生育假男女的差别,归根到底是保障共济的命题,而非表层上是假怎么休。生育是全社会的责任,需要政府、用人单位和家庭三位一体,细分各方责任,均衡各方利益,而不能仅仅只是用人单位一家的负担。应在现行生育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统筹共济、综合调节的功能,既增加政府对基金的投入力度,也增强对基金统筹的扩面,共同做大生育福利蛋糕,促进负担公平;同时,进一步强化基金支付的调节功能,保证用人单位能够因职工生育获益,不用支付更多额外的成本。

作者 木须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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