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要求补齐新就业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

2021/07/24

法治日报全媒体特派员张伟

新就业方式下职工大福利来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疗保险管理局、最高人民政府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22日公布了《关于维护新型就业形式职工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旨在支持和规范新型就业形式发展,切实维护新型就业形式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平台经济发展迅速,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络配送人员、网约车司机、货车司机、网络营销人员等工作人员大幅增加,保障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新情况、新问题。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规范用工,明确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责任。引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劳动责任,稳定劳动力。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条件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公司不完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但公司对员工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的,应当引导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工人合理确定公司和工人的权利和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依法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指导意见》要求健全制度,弥补劳动权益保障不足。实行公平就业制度,消除就业歧视。企业不得非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招用劳动者,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金钱,不得非法限制劳动者多次就业。平台。

《指导意见》提出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动将与既定劳动关系不完全契合的新型就业形式的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扣减或拖欠不合理拖欠。引导企业建立合理的劳动报酬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

《指导意见》强调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各地要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在一些超大城市,一步也难做到。要因地制宜,积极为逐步放开创造条件。组织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职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确保保险全覆盖。督促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引导和支持与建立劳动关系不完全相适应的新型就业形式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指导意见》还要求加强工伤保护,重点针对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平台企业,组织开展试点为平台灵活员工提供工伤保护。平台企业应按要求参加。采取政府主导、信息化引导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工伤保障管理服务标准和运行机制。鼓励平台企业购买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提高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障水平。

《指导意见》提出督促企业制定和修订平台进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提单等直接涉及职工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比例、薪酬构成和支付、工作时间、奖惩办法,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公布结果并告知劳动者。

《指导意见》明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督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新用工形式劳动维权责任,加强欠费管控劳动报酬、违法加班等问题突出问题,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各级交通、应急、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业务操作,加大监管力度,对侵害职工权益的企业及时约谈、警告和查处。

来源:法治日报-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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