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维护灵活就业人员权益

2021/07/08

□姜英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这是我国的“十一五”规划。在社会保障领域细化“四五”规划和2035年长期目标纲要。 《方案》把“促进更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作为重点工作之一,提出“继续推进多渠道灵活就业,鼓励个体工商户,增加兼职就业机会,支持和规范发展新用工形式,消除“不合理限制灵活就业的规定”,为灵活就业的发展提供动力。但在推动灵活就业发展的同时,更应重视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目前我国灵活就业规模达到2亿人。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一方面是防止灵活就业沦为没有任何工作保障的低质量就业。近年来,随着外卖、网约车等新业态的快速发展,灵活就业人数大幅增加。但是,由于这类员工没有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不能像传统员工那样就业。这样享受正常的社保待遇,灵活就业一旦演变成低质量就业,势必影响未来灵活就业的生存和保障。另一方面,也关系到正式员工的正常发展。当弹性员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时,他们的人工成本自然会下降。这种低成本的就业反过来又会挤压和侵蚀正规就业的空间。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将损害我国和谐劳动关系的整体建设。因此,要从维护正规就业稳定和促进灵活就业发展两个角度,积极保护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

根据灵活就业的特点,结合《方案》,灵活就业权利的保护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就业促进权的保护。灵活就业人员从事小微创业或就业活动,抵御经济和社会风险的能力较差,但在解决社会就业问题、促进全民创新创业方面做出了相当大的贡献。从促进就业的角度,应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促进就业政策,包括职业培训、减免税、扩大就业资金等。

二是社会保险权益的保障。社会保险制度要从社会保险制度的“风险共同体”思想入手,发展和完善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制度设计上,只要各方能形成一个具有共同风险和支付能力的“风险共同体”,那么这个群体就可以作为范围,相应的传统社保扩容可以适用于这类灵活就业群体.目前,世界各国也在扩大工伤保险的范围,建立工伤保险,并适用于所有从业人员。

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所有从业者,无论其雇佣方式的法律性质如何,都存在意外受伤的风险。随着我国灵活就业的发展,也应尽快规划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工伤保险。目前,广东等地已出台规定,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工伤保险等一系列就业保障服务。这些先进做法为国家层面的立法提供了借鉴。当前,尤其需要尽快在平台上推进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障工作。目前,一些外卖平台主要为骑手使用意外险来防范风险。但是,从之前的一些案例来看,这些保障还远远不够。

同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可以采用自愿性保险模式,灵活的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生命风险评估状况选择缴费。同时,也应考虑因灵活就业替代传统就业,导致按传统标准参加社保人数减少的问题。对此,可采取措施鼓励更多人参加上述四类社会保险,特别是积极推动灵活就业和新型就业形式缴费意愿和能力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员工,如有必要,可以引入特定灵活员工的强制性养老保险等制度。在制度设计上,还应针对灵活就业的特点,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

三是社会救助权利的保障。弹性员工的工作相对不稳定,抵御经济和社会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差。保障他们的社会救助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灵活的员工应纳入现有的社会救助体系。

当前,社会经济形势在不断变化,灵活就业对促进就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也很明显。为保持正规就业与灵活就业的均衡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在推动灵活就业发展的同时,也应积极维护这一群体职工的权益。

(作者为中国劳动关系研究所教授)

来源:法治日报-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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