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及地方法制论文_互联网运输服务平台劳

2021/09/11
文章目录

一、互联网运输服务平台用工模式现状及劳动保障情况

(一)互联网运输服务平台用工模式分析

    1. 根据平台分配业务的形式,可以分为三个类型:

    2. 根据酬劳获取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

(二)互联网运输服务平台用工的总体情况

(三)互联网平台劳务提供者的劳动保障情况

二、互联网运输服务平台用工劳动保障力度低的成因

(一)互联网运输服务平台用工法律性质存在很大争议

    1. 互联网平台直接与劳务提供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2. 互联网平台通过劳务派遣公司[5]与劳务提供者签订劳动合同。

    3. 互联网平台企业及其控制、合作的众包公司均否认与劳务提供者成立劳动关系,也不与劳务提供者签订劳动合同。

    4. 互联网运输服务平台确实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也不与劳务提供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我国法规设定用工模式相对滞后

    1. 互联网运输服务平台用工法律关系认定面临新问题

    2. 非全日制用工成为一个花瓶制度

(三)互联网平台企业意图推脱社会责任

    1. 资本谋利本性决定其千方百计降低成本

    2. 劳动保障制度漏洞使资本有可乘之机

(四)部分运输服务从业人员片面追求短期自由

    1. 部分从业人员因当下自由而造成短视

    2.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存基数相对过高

三、对互联网运输服务平台用工合规治理的建议

(一)及时修订完善灵活用工配套法律法规

    1. 完善劳动关系从属性的认定标准

    2. 优化非全日制用工的立法规定

    3. 适度降低社会保障缴费费率标准

(二)树立正确的劳动争议案件办案理念

    1. 现阶段劳动争议案件办理情况

    2. 能动司法实现办案效果三统一

(三)全社会共同树立和谐劳动理念

    1. 有关部门应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2.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坚持正确的发展理念

    3. 社会公众应积极参与互联网企业合规治理

文章摘要:互联网运输服务平台用工模式方兴未艾,在给传统产业、用工模式带来极大挑战和机遇的同时,也给认定此类用工模式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及如何对劳务提供者进行劳动保障的理论和实践带来了诸多困扰。虽然该用工模式是一种新的模式,但是该业态也并未完全脱离既有的劳动关系模式。政府部门、平台企业、社会公众都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共享发展理念,共同推动市场规则准则完善,不能放任互联网平台公司在攫取高额利润的同时推卸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通过数字化、信息化精准管理,防范算法权力异化为赤裸裸的剥削工具,积极调研新型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完善细化劳动法规和社保缴纳制度政策,努力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

文章关键词:互联网平台,运输服务用工,劳动关系,合规治理,

论文作者:王怀松1 顾怡岚2 

作者单位:1.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2.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保障中心 

论文DOI: 10.26914/c.cnkihy.2021.017936

论文分类号: D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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