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突发事件下劳动者权益保障*

2021/01/21

一、探讨背景

(一)在劳动者工资待遇方面:

企业与劳动者在工资待遇方面会有各种各样的争议,比如,国家规定企业延迟复工职工是否带薪休假。其次,国家规定延迟复工,但像生产医疗用品,比如口罩这方面的特殊劳动者是否应给予加班费。再者,用人单位若想将紧急情况下的休整期间换为员工的年休假应如何与员工协调。抑或是因其原因而导致破产或者解雇员工但公司以无法生产为由拖欠工资的情况该如何处理。以上四点,往往是实务中比较困扰的问题,虽然各个地方都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意见,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并没有相应的机构对此予以监督,因此往往会出现用人单位以无流转资产为由对以上费用履行不能,对此劳动者也是束手无策甚至无法解决。

(二)对于特殊的劳动者:

特殊劳动者即处于灰色地带的劳动者 ,比如大学生兼职、农民工等,这些人员的特点是往往没有与企业签订一定合同,也没有参与五险一金。那么在紧急事件情况下,往往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比如,无法领到补偿金,无法要求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

(三)在劳动合同方面:

突发事件若被定性为不可抗力,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会主张面临不可抗力,并且,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要求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是一个严峻的问题。那么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怎么样防止个别企业借此为由,变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还有一些企业,为了躲避解除劳动合同所需付的赔偿金,往往将劳动者“空置”。等待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这样一来,企业也并无须支付劳动者多余的工资和赔偿金,这也让很多企业钻了空子。

二、我国现阶段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途径及不足

从根本上来讲,劳动者维护自己的权益肯定是要依靠法律的。比如,在突发事件下公司无限期的让公司内部一部分劳动者停工停产的时候,劳动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此文中的途径仅仅是指劳动者直接接触的,并在劳动者与法律之间起到桥梁作用的。比如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劳动工会。但是目前来看,在我国这两个“中介”并未能完全发挥它的作用或价值。在当今中国,虽然对于劳动者争议及纠纷的处理虽然不如商人那样需要效率,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许许多多劳动者都在为生计奔波,所以如果进入司法程序或是仲裁,他们并没有那些时间与精力去参与。所以一些已经建立起工会的企业组织,往往让工会成为一种摆设,其工作制度不健全,各项工作难以落实,导致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三、改进设想

劳动仲裁委员会是一种准司法化的司法实践,对此我们不应该做过多的干涉。所以在此文中主要针对的是劳动工会的一些建议与展望。

(一)通过立法,赋予工会的独立身份

我国法制在不断进步,法治也在不断完善,因此,我们可以通过立法的途径,树立起工会独立的地位与角色,正确地对待工会,让它发挥它的价值与作用。工会是维护广大职工利益的工具,它应该具有自己的职能与职权,拥有独立的地位。

(二)深入加强对中国职工素质的教育

中国劳动力数量庞大,对其管理的难度也较大。所以我们应从内部抓起,只有整体提高职工的素质,他们才会知道运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这样才会发挥工会的作用。政府也应为劳动者的培训提供良好必要条件,工会也应该认识到职工素质的提高有助于其工作的开展。

(三)中国工会领导的素质提高

我领导在其工会工作开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其抗外界干扰的能力和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都非常高。因此加强领导干部素质的提高,有助于其理智的处理问题,不受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影响,切身站在劳动者的角度为其着想,维护职工的利益。

总之,各级工会从全局性、战略性高度来加强自身建设,改进活动方式方法,加快工会工作职业化建设。尤其是基层工会,如乡镇街道工会、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非公有制企业联合工会、工会联合会等,通过社会招聘积极引进懂经济、懂法律、懂政策、懂谈判、懂管理的专业人才,充实基层工会力量,提高工会社会化维权能力,发挥工会组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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